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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Robert I. Starr就台灣法律地位的備忘錄(中文翻譯)1971.07.13 【Remark】 本中文翻譯電子檔來自譚慎格編,《重估「一個中國」政策:美國學界、政界對一中政策的挑戰》,台北:財團法人群策會,2005.12。感謝群策會無私提供。 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室—— 「台灣的地位」備忘錄(1971年7月13日) Memorandum from the Office of Legal Advisor, U.S. Department of State,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July 13, 1971 備忘錄 1971年7月13日 受文者:東亞司/中華民國科(EA/ROC)——查爾斯.席爾維斯特(Mr. Charles T. Sylvester) 發文者:法律顧問室/東亞(L/EA) ——羅勃.史塔(Robert I. Starr) 主 旨:台灣的法律地位 貴單位要求一份分析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以便向國會提出說明的完整備忘錄。本文之附件應可滿足上述需要。附件之內容主要取自1961年2月3日之Czyzak備忘錄,內中無敏感資訊,也未引述機密文件。 副本:法律顧問室——沙朗思(Mr. Sal 信用貸款ans) L: L/EA:RIStarr:cdj:7/13/71 EX.28900 台灣的法律地位 韓戰爆發之前 從十七世紀中期至1895年,福爾摩沙(即台灣)和澎湖群島一直屬於中華帝國的疆域。1895年中國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中國將台灣和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1 在1943年發表的開羅宣言中,美國、英國和中國聲明「所有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如……台灣和澎湖群島,均應歸還給中華民國」。2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國政府發表波茨坦公告,宣稱「開羅宣言的條款將予履行,日本主權將只限於九州、四國、本州、北海道及由我方決定之次要島嶼」。3 1945年8月8日,蘇聯也簽字承認〈波茨坦公告〉。日本天皇1945年9月2日發佈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件,並於同一天簽署了降書,降書中聲明日本政府「和其繼承機構」一定履行開羅宣言的各項條款。4 依據盟軍最高指揮部指示所發的日本皇軍總部第一號一般命令,日本在台灣的日軍指揮官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蔣介?景觀設計菻Y以「代表美國、中華民國、英國和蘇聯」的身份受降。從此之後,中華民國政府一直佔有台灣和澎湖群島並行使主權。 在二次大戰後那段期間,美國的觀點可用代理國務卿艾契遜於1947年4月11日致函參議員柏爾所提的看法作為代表。艾契遜在信中說,把台灣主權轉移給中國「尚未正式完成手續」。 經過長時間的內戰,中國共產黨把中華民國政府驅離中國大陸。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宣佈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灣,並於1949年12月初將台北定為臨時首都。 不久之後的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佈的聲明中引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949年12月8日的決議(Res. 291〈IV〉),呼籲所有國家不要(A)企圖在中國領土製造割據勢力或成立外國控制的政權;(B)企圖在中國領土獲取特殊權利或特殊利益。他說: 有關台灣的現狀就是適用於前述原則的一個明確實例……。 美國對台灣或任何其他中國領土沒有掠奪的野心。美國不想從台灣獲得特殊權利或利益, 土地買賣或在台灣建立軍事基地。美國政府不會走上捲入中國內戰的路線。5 韓戰 1950年6月25日,朝鮮半島爆發韓戰,導致台灣地位變成迫在眼前的問題,杜魯門總統下令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同時也呼籲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停止對大陸採取行動。此外他還聲明:「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恢復安全、與日本簽訂合約或經過聯合國考慮之後才能決定」。6 1950年8月25日,美國向聯合國安理會說明其立場如下: 美國的行動對未來台灣地位的政治解決顯然沒有成見。台灣的實際地位就是它係來自盟軍在太平洋戰勝日本所獲得的領土;就跟其他類似的領土一樣,台灣的法律地位要由國際行動決定其前途之後才能確定。中國政府應同盟國之要求,在台灣島上接受日軍投降。這就是目前中國人佔有台灣的理由。7 1950年9月20日,美國發函聯合國8,要求把台灣地位問題排入聯合國大會第五次會議的議程。在9月21日的一封說明函中,美國引述〈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書〉,做出以下陳述: 信用卡代償 將台灣正式轉移給中國之前,須先完成與日本之和議或其他正式的適當手續。 說明函並陳述說: 美國政府已清楚表示,美國針對台灣所採取之措施不會損害或影響台灣之長期政治地位;美國對台灣沒有領土野心,且並不尋求對台灣的特殊地位或特權。美國並且相信,台灣與島上近八百萬居民之前途應透過依循聯合國憲章的和平手段解決。9 對日和約 1951年9月4日至8日,商討對日和平的會議在舊金山召開,會中達成並簽訂對日和平條約。中國沒有代表參加這個會議,因為與會國家無法就台灣和中國大陸哪一方代表中國政府解決爭議。反映此爭議的是和平條約第二條的(B)項: (B)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限和請求權。10 美國參加舊金山和會的代表杜勒斯對第二條條文評論如下: 有些同盟國建議,該條款不該只根據波茨坦公告界定日本的主權,而是該明確指定每個日本前領土的最終歸屬。這樣的安排理論上來講比較明確,但是因為大家對領土歸屬尚無協議,勢必會引發問 關鍵字排名題,結果不是我們根據波茨坦公告的投降條件讓日本得到和平,不然就是盟國為了日本準備放棄且必須放棄的領土爭執不休,以致日本無法獲得和平。聰明的辦法顯然是先就有關日本的部份處理和約,其他有疑問的部份留待未來國際解決。11 英國代表的評論如下: 「舊金山條約也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條約本身並未決定這些島嶼的未來」。12 蘇聯拒絕簽署舊金山和約,她反對的內容包括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條款: 「……本約內容明顯侵犯把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台灣、澎湖群島、西沙群島和其他土地——歸還給中國的無可爭議的權利……和約內容只提到日本放棄對這些領土的權利,卻蓄意不提這些領土未來的命運」。13 從舊金山會議中的以上和其他發言明顯可見,雖然和約條款對日本的宣佈放棄構成適當的表達,但並未考慮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未來地位做最後的決定。 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亦持這種觀點。在1952年2月14日一份有關舊金山和約的報告中,該委員會陳述: 「切記第二條的條文只提到 景觀設計放棄,並未規定該由哪個國家或哪些國家得以對日本放棄的領土繼承佔有權和主權」。 「在討論和約期間有些同盟國表示,第二條不該只規定日本放棄這些領土的主權,且應明白指示每一領土該如何處理。然而本委員會相信,這樣做會使事態更加複雜並拖延和約的達成。照這個情況看來,最好是讓和約馬上生效實施,把庫頁島南部和千島群島等地區的最終處置留給未來解決」。14 雖然中國並非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不過中國與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 在台北另行簽訂一份和約15,和約中第二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本和平條約……,日本已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他還說: 因為這些領土原本就屬於我們,目前又在我們的控制之下,且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根據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這些領土,因此它們事實上已經歸還給我們。16 在另外一個時間,葉公超部長談到「舊金山和約也沒 居酒屋有論及台灣和澎湖群島未來的條款」。17 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問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他回答說: 台灣和澎湖群島原本是中國的領土。由於日本已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只有中國有權接收。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它們也是構成我們疆域的一部份。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在中日和約中,我們有條款規定,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居民,包括法人,都屬於中國國籍。將來當台灣和澎湖群島歸還我們時,這一條款或許可用來彌補破綻。18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國共產黨在1954年7月發動宣傳攻勢,宣稱要「解放」台灣,同年9月,中共對金門和其他外島發動軍事攻擊。在這個背景之下,美國與中華民國在1954年12月2日簽訂共同防禦條約。19 條約第五條的第一段說: 每一締約國承認對在西太平洋區域內任一締約國領土之攻擊,將危及其本身之和平與安全。茲並宣告將依其憲法程序採取行動,以對付此一共同危險。 第六條稱,為 找房子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群島」。在本條約附帶的換文中則陳述說:「中華民國有效控制條約第六條中所描述之領土……以及其他領土」。 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針對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一份報告中,談到台灣和澎湖群島真實地位的問題: 根據美國和其他強國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條約中並未指明把這些權利、權限和請求權轉讓給哪個國家。中華民國雖非締約國,但條約本身已承認,對台灣和澎湖群島並未做最後處置…… ……他(國務卿杜勒斯)告訴本委員會,第五條所指涉的「任一締約國之領土」乃是仔細選擇的用語,旨在避免指明任何涉及主權的層面。 本委員會認為,本條約的實施將不會改變或影響台灣和澎湖群島的現行法律地位。這項條約顯然完全吻合美國自二次大戰結束以來對此議題的一切作為,而且不會為我們與這些領土間的關係帶來任何新的基本因素。藉由行動和暗示,我們已接受國民政府作為台灣的合法政權。 為避免對本條約此一層面有任何誤解的可能,本委員會決 租房子定在報告中納入以下聲明: 參議院了解,本條約所有內容在解釋上不會影響或改變其所適用的領土之法律地位或主權。20 1955年2月9日,參院外交委員會向參院提交這份報告時,參議員華特‧喬治提到台灣法律地位的問題: 在本委員會審查這項條約時出現一個觀點,即本約可能產生承認蔣介石擁有台灣和澎湖群島主權的效果。從一方面來說,條約中提到開羅宣言,而開羅宣言係表示,日本將失去她在太平洋的島嶼,而所有竊自中國的領土如台灣和澎湖群島,將歸還中華民國。從另外一方面來說,條約中也陳述一個事實,即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而這些權利並未轉讓給任何國家。在與國務卿杜勒斯充分探討此事之後,本委員會決定,這項條約對於台灣主權疑慮的解決並非有效工具。本委員會同意在報告中列入以下聲明: 參議院的了解是,對於目前這項條約的所有解釋,都不足以影響或修正條約第六條(SIC)中所提領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節能燈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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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他「精神上與經濟上」的死刑 一則新聞標題如此:「賣盜版軟體 判賠7.4億」。 被判的男子因為賣盜版軟體,除了判兩年有期徒刑之外,出獄 節能燈具之後還要償還懲罰性賠償7.4億。這種案件,微軟當然 買屋網不會缺席,而法院依據「不告不理」的被動原則,7.4億也不是法院主動認定的 酒店打工結果,而是十五家原告的訴請。 好了,根據報導被告不法獲利是300萬,7.4億的懲罰性賠償高達24 婚禮佈置7倍。 侵犯智慧財產權本來就有「實定法」與「自然法」的不同看法。前者是「惡法亦法」,後者是「不公義無須遵守」。 7. G20004億的金額在滾上利息之後,更是天文數字,被告絕對無法支付。特別是還要刊登報紙道歉,以及徒刑服完開始還債。 問題是,法院判出一個人一輩子 結婚都無法支付的金額,意義何在?教育嗎?恐怖嗎?我只能說,這是殺雞儆猴的古老法律思想,而不是現代司法原則。 這個案件雖然不是肉體上的死刑,可是已經是精神上的死 代償刑以及經濟上的死刑。被告這一輩子已經沒指望,我們從被告對於微軟等的求償金額完全無反駁,可推斷此人已經完全失去求生意志,這個人從判決的那一秒鐘開始,已經是行屍走肉了。生命,對他完?建築設計╞h意義。 法院可以這樣判,超乎常情的懲罰性賠償嗎?雖無死刑之名,確有死刑之實。那王又曾、陳由豪要怎麼判?100兆嗎? 這判決的意義在哪裡? 法院,已經成為一個脫離常情的機關;法院,已經逐漸「司法女神」轉 辦公室出租變成「法家酷吏」。盜版軟體罪大惡極至死方休嗎? 我們該不該注意沒有肉體死亡之名的「死刑判決」呢?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西裝外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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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銀行新聞稿 ■中央銀行(2009.03.07) 【Comment】 It is not new. The regime just does not want to give up, doesn’t it? THEY believe whatever in the country belongs and only belongs to the regime, or to THEM, regardless the OWNERSHIP. That is a traditional concept of Chinese royal emperor and 酒店兼職 culture. No wonder they just ignore public opinions. It is not a republic country. It is becoming a dictator monarchy. I am worry about the ECFA and financial MOU..see國家私房錢 中央銀行新聞稿 ■中央銀行(2009.03. 買屋07)(98)新聞發布第058號 本(7)日某媒體報導,標題為「拚建設 想動一兆外匯存底」,主要內容為「為支應擴大內需經費,多管齊下籌資,府院要求央行評估仿效新加坡模式,從外匯存底移撥5%至10%額度支應」。對上述報導,本行一無所悉。 至於近日媒體 酒店打工報導,新加坡及日本擬動用外匯存底,以振興經濟。據本行所得知之訊息說明如下: 一、2月18日某外電報導,新加坡政府擬動用外匯存底,以振興經濟。 本行所得訊息為:新加坡政府並未計劃動用外匯存底,而係計劃動用該國財政部投資於GIC及Temasek兩機構之孳息。如擬進一步動用本 婚禮佈置 金,則需獲得國會同意。 查本行歷年之盈餘,除依法提存法定公積外,均悉數繳庫。近年來繳庫盈餘佔中央政府歲入之比率,介於10至13%之間。 二、3月4日某外電報導,日本政府擬動用外匯存底協助受困企業。 本行所得訊息為:日本政府擬提撥50億美元外匯貸予公營機構「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系統傢俱v(Japan Bank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簡稱JBIC),再由JBIC轉貸日本海外企業,以支應其外幣資金需求。 長期以來,本行即使用外匯存底融通外匯指定銀行對國內廠商及海外台商辦理外幣貸款: 1、自78年起,提撥部分外匯存底作種籽資金,參與台北外幣拆款市場。 2、此外,本行亦辦理換匯交易、存放外匯指定銀行及對 新成屋銀行業辦理外匯融通,提供外匯指定銀行外幣資金轉貸國內外廠商。 截至98年2月底,經由外幣拆款、換匯交易、存放外匯指定銀行(含輸出入銀行)外匯融通之餘額合計高達278.25億美元。 另本(7)日某媒報導「操作法條,區區五十四個字規範」,查與事實不符,特澄清如下: 依中央銀行法第33、34及35條之規定,本行統籌調度外匯,僅上述三條?酒店兼職齯憭w不只54個字。 為管理及運用外匯,本行訂定「外匯資產管理運用應注意事項」(含風險控管、投資工具、往來銀行之選擇標準及內部控管等),經本行理監事會核定後施行,並定期召開外匯資產管理會議(含風險控管)。此外,本行外匯操作,受內部及外部稽核之監督,十分嚴謹。 至於是否宜動用外匯存底,支應擴大內需經費? 本行特說明如下:本行持有之 找房子外匯存底,係以收存之「郵政儲金轉存款及銀行業轉存款」買入。買入外匯時,即付出新台幣。如動用外匯存底支應擴大內需經費,本行需再支付一次新台幣,會造成通貨膨脹,也會導致本行負債大於資產,將使本行財務惡化,危及國內金融穩定。 目前國人可自由結購外匯,如擬進口商品、對外投資,可以新台幣向銀行購買外匯。多年來,外界不時有「動用外匯存底,支援全國性的經建計畫或地方上的基層 租屋建設」之主張,本行曾於81年2月撰寫參考資料「淺談外匯存底的意義、來源和運用」供外界參考,全文詳見附件,並可上本行網站宣導事項網頁查詢。網址如下:(http://www.cbc.gov.tw/public/Data/93713295271.doc) http://www.cbc.gov.tw/ct.asp?xItem=34109&ctNode=302&mp=1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室內裝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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